外貿企業,通常都是先從國內(也有從國外)采購一批貨物后再出口到國外。這就容易出現一種情況:在出口貨物時報關單上的貨物名稱與進貨發票上的貨物名稱不符,或者是計量單位不符,這種情況影響我們申報退稅嗎?今天小編為大家講解一下。
首先一起了解下外貿企業的退稅計稅依據。因為外貿企業采用單票對應方法,只對采購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進口增值稅繳款憑證進行退稅,退稅計算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規定,2013年5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其中,如果屬于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這種情況可申報退(免)稅。
這里給大家舉一個例子,發票上的名稱是“剎車螺旋管”,報關單上的名稱是“剎車螺旋帶”。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可能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東西,這種情況按規定是不允許申報退稅的。
除了名稱相符外,按照政策規定,報關單上應至少有一個單位與相匹配發票上的單位一致,否則也是報不了退稅的。再給大家舉例說明,發票上計量單位是“個”,而報關單上第一計量單位是“千克”,這種情況是不相符不能申報退稅,但是如果第二計量單位是“個”,則按規定是可以申報退稅的。
發生發票與報關單名稱或者單位不相符不能申報退稅的情況,建議企業可與供貨方聯系重新按照正確的名字開具發票。若發票上的品名是正確的,而報關單上有誤的,即由于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所申報的報關單內容有誤,并且未發現有走私違規或者其它違法嫌疑的可以改單,具體可以咨詢當地有關部門。所以,為了減少這些不必要的麻煩,在開具發票和報關的時候要認真、仔細核對。